注册商标必须要有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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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必须要有公司吗?

作者:吉林春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7 08:48:54

据目前情况,注册商标只要提供营业执照,不一定要公司的。你可到当地工商部门领取个体或是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然后申请长春商标注册。下面公司注册小编为您介绍详情。如果以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申请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一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经办人出示身份证的原件,提交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①负责人的身份证;②营业执照。

(2)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商标注册是在工商总局的商标局。商标注册是要分类别进行的,另外你准备注册的是文字还是图形或者组合?要区别对待。注册前先要进行充分的商标查询,否则申请被驳回损失就大了。目前我国现有注册商标已超过400万件,也就是你准备注册的商标在相同或近似类别上不能与已有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特别是服装、鞋帽、食品、化妆品等类别申请起来比较困难。所以建议找当地正规机构咨询代理比较好。自己有时间也要学习《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创立品牌是个长期、艰巨、复杂的过程,做好商标策划是成功的第一步。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此外第11条规定一些标志缺乏显著特征,如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仅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的标志等,这些标志不得作为长春商标注册。

可见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申请时,若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性,商标定会遭遇驳回,不予核准注册。

从法理上而言,商标显著性可细分为固有显著性和经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

如何判断商标显著性

1.判定商标是否具有可识性。不能使相关公众将某一标识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的标识不可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2.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可以考虑商标标识的独创性。需要强调的是这里“商标的独创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具有的显著性,有显著性的商标不一定具有独创性

3.判定商标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要和具体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相结合。通常认为,当标识表示的含义与商品属性关联性最弱时,商标的显著性最强,反之则显著性最弱。例如,文字“苹果”不结合商品考虑,作为商标注册是无法判定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但如果结合不同指定使用商品分析将产生不同的结果或可能。如“苹果”指定使用在手机商品上显著性强。

商标就是商品的牌子,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记。这种标记通常由文字、图形英文、数字的组合构成。其中,这就涉及到商标颜色设计方面,有许多申请人表示存在疑惑,到底我的商标该用黑白还是彩色好?对此小编告诉你这些情况最好是进行颜色商标的申请:

1、产品特性需求:如涂料、彩色画等等,通过颜色的辅助可以使用产品更加形象生动;

2、有一定影响的标志或人物:颜色的结合已经成为了该标志或人物不可缺少的部分,比如麦当劳黄色M标、加多宝的金色商标、红色的红牛商标等等;

3、可能被驳回的商标:对于商标设计过于简单的商标,如果以黑白形式申请注册可能遭到驳回的处理,如果赋予颜色的设计可能提高长春商标注册的成功率。综上,是对于什么情况下申请注册颜色商标好的详细解答,除此之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所以不管怎样还是进行商标注册比较好。

目前来说,我国实行的是商标注册登记,经合法登记过的商标也才能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避免侵权行为的不断发生。商标侵权的行为主要有: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行为的4大种类

第一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第二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者主观上明知或应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构成此类侵权行为。

第三种: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这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第四种: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此类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此种侵权行为以故意实施为必要条件。

10大商标侵权行为

有下列10大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

(一)未经长春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

(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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