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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办理商标续展的后果是怎样的?
作者:吉林春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4 08:28:27
不及时办理商标续展的后果,商标到期前有续展期,商标持有人应在续展期前进行办理相关办理。办理这类商标的后续使用事宜,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那么不及时办理商标续展的后果是怎样的?
1、很多商标权利人,认为商标续展的费用比重新申请贵很多。殊不知,续展只是审查主体资格的形式要件,注册证书申请续展后不用进行实质审查阶段,就可以延长商标专用权10年。而商标重新申请一样的,等同于新申请。
2、除了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外,还要进行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就是将申请商标与商标库里的商标进行对比,在先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将会被驳回,从而丧失了商标权。
3、有的申请人没有在商标续展及宽展期内提交延长专用权利时间的申请。过了以为重新申请就可以了,其实犯了很严重的错误,因为,好的商标不知有多少人想用,也许正因为这一步,而把商标权利拱手相让。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然后周转花高价钱买回来。而且重新商标的时间要比续展的时间周期长。
注册商标是我国商标法的核心内容,原则上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具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权利。因此,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对商品提供者具有重要的意义。整个商标法就是围绕注册商标的取得、使用、保护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注册商标是我国商标法的核心内容,原则上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具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权利。
因此,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对商品提供者具有重要的意义。整个商标法就是围绕注册商标的取得、使用、保护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长春商标注册公司以前曾经提过一个问题:两个商标,都是由商家自行设计并使用的,但它们的使用会导致混淆,只能由一个商家享有使用并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到底依据什么标准来判断谁有权使用自己的商标并禁止他人使用近似的商标呢?我国采用的是商标注册制度。
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商标制度,除了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外,只有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才能取得排他性的商标专用权。
有了这种权利,商家可以在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上禁止他人使用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未注册的商标,则并没有这种排他的权利。所以,为了取得这种排他权利,进行有效的市场竞争,防止他人的假冒、模仿行为,商家大都会申请注册商标。
长春商标注册过程中,一些商标是直接使用字库中的字体进行商标注册。这样虽然省事,但如果不注意就很可能造成侵权!近年来,一些字体公司对于字体侵权事件的追究越来越积极。众多企业收到“字体公司”发送的律师函或字体使用提示函,称其广告、装潢的商标标识、企业名称、广告语等使用了“XX字体”,从而构成“字体侵权”。2012年热门影片《失恋33天》,因片头字幕、短信字幕等使用了未授权字体,最终赔付版权方2万元。2016年《九层妖塔》因使用了未授权字体中的7个字,就被索赔51万元。2017年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还以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经济损失150万元。
一般来说,字体按用途可分为个人用和商业用。我们日常使用中常常看到的像方正、汉义等字体,属于有版权的字体,享有著作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商标中使用了某种字体,商标即使已经核准注册,字体著作权人也有权提出异议。
字体版权方,也有权要求你停止使用或是向其付费。商标注册完成后,如果更改商标中的字体使用,是不被商标法保护,甚至有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为避免商标侵犯字体著作权,建议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时谨慎选择字体。商标注册中使用免费字体,例如宋体、黑体、仿宋、隶书、楷书等,就不会涉及版权纠纷。为了避免商标字体侵权,除了使用免费字体外,企业也可以支付版权费获得“付费字体”的使用授权,或者自行设计原创字体进行商标注册。
对于实际混淆的定位需要关注消费者对商标的心理认知状态,亦即从消费者的角度去考虑市场中实际发生的混淆是否预示着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存在。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究竟起到何种作用,不能依靠直觉进行想当然的判断,而必须结合实际案件,对实际混淆证据予以客观对待。
对于实际混淆的定位需要关注消费者对商标的心理认知状态,亦即从消费者的角度去考虑市场中实际发生的混淆是否预示着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消费者是理解商标法的关键。商标法中的重要范畴如显著性、混淆、淡化等,都与消费者对商标的心理认知有关。从商标的生成和商标的显著性来看,只有消费者将某一符号视为标示特定商品来源的标志时,商标才开始存在,这一符号才开始具有真正的显著性;从长春商标注册的混淆来看,只有消费者对两个相似的商标标示的商品的来源发生误认时,商标的混淆才发生。
原告如果在诉讼中提出了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姑且不论该实际混淆证据的数量和消费者混淆的程度,只要法院核实了原告实际混淆证据的真实性,亦即消费者的实际混淆证据具备了证据的基本要求,这实际上就表明,市场中确实有消费者因为被告的行为而发生了认知上的错误,则消费者混淆可能性就有可能是存在的。正是基于这一点,很多法院在诉讼中才对实际混淆证据青睐有加,甚至有法院会认为就算是少量的个别的实际混淆的证据也足以说明消费者极有可能发生混淆。
可见,实际混淆证据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消费者认知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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