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了商标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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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了商标可以转让吗?

作者:吉林春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3 08:24:55

许多企业面对同行间的竞争压力或者自己企业的不断扩大不得不进行企业注销。那么公司注销了商标可以转让吗?

公司注销了商标可以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47条:被撤销企业的商标仍可以转让,所以公司注销后商标是可以转让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商标转让需要在公司注销一年内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如一年后没有办理商标转移手续的,则此商标就可以被任何人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同时公司注销对于商标的处理,也要依照公司不同的情况,处理商标的方式也不同。

处理方式:

(1)国有或集体企业的商标,企业清算时未对该商标作出处置的,在其后的转让中,转让人需为乡镇企业的主管单位、乡镇政府的企业资产总公司,国有企业的主管单位国有资产局,但要出具相关的权属证明。(2)私营企业的商标,企业注销前,未对商标进行处置的,又无法定承继人的,视为放弃该商标,在企业注销后,不能再将该商标进行转让,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转让合同不成立。(3)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商标,在其企业注销后,其负责人在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及在工商部门开具的出资证明之后,可以办理转让。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它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构成,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但是,由于我国目前长春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注册分属不同机构,因此造成注册商标与已登记使用的企业字号相同和相似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对于字号的权利保护,我国亦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两者在构成要素与功能上都具有相似性,容易引起混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两者间的权利冲突也就日益增多。有人问我,企业是不是应该把商号和商标一致起来?

我认为,把商号和商标一致起来确实是不错的选择,但是一家企业商号只有一个,但商标却可能有很多,不可能都一致。而且由于某些原因,有一些企业从开始就选择了商号和主打品牌不一样,注册商标当然与商号也不一样。所以,强求变更为一致倒也不是非做不可。尽管企业与商标一致或者不一致都不影响企业运营得很好。可是在以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法律制度下,为了对付某些特别“懂法”的人抢注他人商号为商标,我还是建议把商号也注册为商标,即使是不使用。虽然我一点儿也不赞成注册不打算使用的商标,但是为了少一些打官司的麻烦,也只好提出一个自相矛盾的下策了。

保护在先商号权要难于在先商标权。特别是商标局在初步审查时,会主动引证在先商标驳回在后申请商标,商标权人不用参与甚至都不知晓,其权利就获得了保护。所以,就目前的商标注册环境而言,即使不使用商号作为品牌,也把它注册为商标对企业更有利一些。其实写这种文字真让我心中悲凉,作为审查员竟然建议当事人注册不会使用的商标,但理想再丰满,也得立足于现实的骨感。反正我们的商标库里不使用的商标多如牛毛,也不差再多几个为了保护商号而注册的。所以,商号,注册为商标吧,注册吧。

商标的独特标识以及法律方面的权威性让现代人越来越重视它的作用,不管是拥有优质商标的持有者还是想要找一个好的商标开拓市场的人,都急需商标买卖公司提供的公平平台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商标买卖的优质平台离不开一个优质的团队的倾情努力和务实探索。那么商标买卖公司是如何保证平台的服务质量的?

第一、积极促进多方合作开拓优质资源

商标买卖公司首先会积极地寻求多方优质的合作资源,包括商标交易涉及到的各个资源持有机构以及交易环境的相关技术机构。这也是为什么商标买卖公司能够始终保持比较稳定的平台环境以及优质的交易流程管理的原因。

第二、培养建立高水准运维人员团队

然后商标买卖公司会培养建立一个高数字的运维人员团队,不管是从技术开发还是一线的商标买卖交易逻辑的管理方面,都用行业顶尖的服务标准来面对商标买卖的主要客户群体们。这样顶级的团队组成了商标买卖公司日常运转的中坚力量。

第三、追踪用户使用体验不断完善品质

当然不得不说好的商标买卖公司还会积极追踪用户的试用体验,这能够让他们随时保持与商标买卖客户的紧密沟通,从客户实际应用的角度来获取调整完善的针对性方案是非常科学合理的。

综合起来可以说售后好的商标买卖公司为保证服务质量和运营品质而付出了很多方面的努力,他们不仅会积极促进多方技术和服务机构的合作以保证相关资源的优质性,还会培养建立高水准的运维人员团队来组成保证服务品质的中坚力量,另外商标买卖公司还会积极追踪用户使用体验来针对性科学地不断完善服务品质。

依据《商标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作为财产客体的注册商标的性质应做如下理解:

(1)注册商标属非土地财产。

(2)注册商标可通过转让、遗嘱处置或法律的实施而传转,方式如同传转其他非土地财产一样,并可独立地如此传转或在与任何业务的商誉有关连的情况下如此传转。

(3)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进行长春商标注册的注册商标的转让或其他传转可以是局部的,也可以只限于就该等货品或服务中的某部分(而非全部)货品或服务而适用或就该商标的特定方式的使用或在特定地区的使用而适用。

(4)注册商标的转让或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允许,须以书面做出并由转让人或由他人代其签署或由遗产代理人或由他人代其签署,否则即属无效。

(5)如转让人或遗产代理人属法团,则第(4)款关于转让或允许须经签署的规定可藉盖上该法团的印章而得以符合。

(6)本条适用于以抵押方式作出的转让,一如本条就任何其他转让而适用。

(7)注册商标可作为押记的标的,方式如同其他非土地财产作为押记的标的一样。

(8)本条例不得解释为影响作为任何业务的商誉一部分的未经商标注册的商标的转让或其他传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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